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同时公司生产经营尚需资金,董事会提出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认为:
该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资料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工作期间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控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符合公司运营需要、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含
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部分董事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分管具体工作的部分董事年度薪酬方案符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转让全资子公司河南莲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上述股权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减少缺乏竞争力的资产对公司整体利润的影响,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策略。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转让相关公司股权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汪和俊、吴志伟、陈茂新、汪律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