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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控股: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9 查看全文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1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并购重组部协助工作组开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工作组人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审议,包括 ESG 制度、战

略与目标、ESG 相关报告等;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和 ESG 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并购重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交工作组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并购重组部;

2(四)由公司并购重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交由工作组,工作

组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及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在取得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且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的前提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并购重组部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3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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