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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建立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追踪监管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沟通与联络。形成公司内部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流程;按监管规定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信息;建立信息披

露的多个渠道并充分应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持续关注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道等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投资者、监管机构、行

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良好的公共关系;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须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主要开展方式包括:

(一)按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传真、新媒体平台、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3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网络互动沟通:*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通过“上证 e 互动”等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结束后,进行业绩路演;

季度报告结束后或公司认为必要时,以现场会议或电话会议方式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员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相关事项,回答投资者问题。

(五)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六)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

(七)日常接待投资者来访。

(八)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九)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十)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须重视与

投资者的沟通,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条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5第十一条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

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管理层须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借鉴和采纳资本市场对公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以下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

1.分析研究公司主要投资者及公众股股东情况、监管动态;收集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道,及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2.以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

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

3.规范投资者、媒体来访接待流程;联络安排投资者、

6新闻媒体来访,负责来访活动的记录,并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

4.就公司市场推介提出工作建议。

5.管理网络平台:*维护公司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关于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治理制度、行业

信息和政策、股票行情等信息;* 关注“上证 e 互动”等网

络平台中投资者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回复,并汇总热点问题;

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适当途径披露。

6.处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公共关系业务,建立投资者关

系危机处理预案,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有责任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审

定、披露、信息反馈、定期报告编制等业务流程、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须严格按照《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7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危机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危机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

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

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2.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

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

8解事因,争取平稳解决;

4.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若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的,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若存在媒体报道有悖客观、准确、

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应合法收集证据,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5.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

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批准,进行公告;

3.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

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9告;

2.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公告;

3.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

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事机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必要时,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六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

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

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2.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3.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4.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

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七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

10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情况。掌握公司发展战略、产品、公司

治理、财务状况、经营、人员等资料。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规、财务会计和证

券市场运行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熟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技术。

4.热情耐心。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热情对待、耐心解

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要做到礼貌大方。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质量,增强有

关人员责任心,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公司股价、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

11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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