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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188股票简称:兖矿能源编号:临2026-062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23-2026/7/242026/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A 股股份总数 596135202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965200股后剩余A股股份5959386820

股为基数,向 A 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0.32 元/股(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总额1907003782.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 A股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5959386820×0.32)÷5961352020≈0.32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1+0)=(前收盘价格-0.32)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23-2026/7/242026/7/24

2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派息,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5〕

10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元;

*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 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3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0.032元),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

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公司 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 10%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0.032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8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 A股的 QFII、沪股通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2025年度末期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949号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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