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意见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15名激励对象因职位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996万股。同意公司对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由1.4033元/股调整为0.6833元/股。
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上述3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8564股
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据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176名调整为1161名;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06.946万股调整为3744.0936万股,并注销限制性股票62.8524万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116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达成,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116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44.0936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充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朱利民
胡家栋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朱利民高井祥 高释胡家栋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达成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朱利民
胡家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