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履职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与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其中4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为 210,734.12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
入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2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分别经 2025年12月1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遵循《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审计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与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及审计项目团队的独立性、审计范围、人员及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
31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据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了监督职责。
(一)选聘与独立性评估。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进行审慎核查,确认负责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执业记录良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期间均能保持独立性,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具备承接公司2025年度审计业务的资质与能力。2025年12月12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前沟通与方案审阅。审计委员会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公司业务实际与经营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重点就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人员配置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与专业评估,确保审计方案科学合理,贴合公司实际,能够满足年度审计工作开展需求。
多次听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阶段性工作成果汇报,围绕关键审计事项开展专项讨论,督促其严格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要求,规范执行各项审计程序。并就审计结论、关键审计事项、内控评价意见等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审计意见公允、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2026年3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认为经初步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报告审议与议案提交。2026年3月30日,第十届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认真审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与专业能力,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有效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经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
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按时完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议案请审议。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董事会节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