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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06 查看全文

锦州港 --%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 B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债券代码:163483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308178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9%,本次司法解冻股份数量13958001股,司法标记解冻股份数量294220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和14.69%。

一、前次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事项概述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3)。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因申请人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合

同纠纷一案,对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08178001股予以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二、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0429-1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之二),获悉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已于2022年4月29日被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1.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冻股份13958001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4.53%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0%解冻时间2022年4月29日持股数量308178001股

持股比例15.39%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0股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2.解除司法标记情况

股东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司法标记股份294220000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95.47%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69%解冻时间2022年4月29日持股数量308178001股

持股比例15.39%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0股

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

剩余被司法标记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解除司法标记后,东方集团持有的上述294220000股仍处于质押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占其质押是否是否占公司股东为控质押质押质押所持融资为限补充质权人总股本名称股股股数起始日到期日股份资金售股质押比例东比例用途龙江银行股份有

173000000股2021.5.112022.5.10限公司哈尔滨西56.14%8.64%

自身东方大直支行否否否生产集团上海浦东发展银经营

121220000股2022.1.62023.1.6行股份有限公司39.33%6.05%

哈尔滨分行

合计/294220000股/////95.47%14.69%/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股份已全部解冻,上述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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