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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0号

────────────────────────

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2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

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

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2-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

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

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3-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

条、第2.1.3条等相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提出申辩理由称:一是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所涉违法行为已超出处罚时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

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时告知公司并予公告,相关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本所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第二,本所纪律处分属于自律管理措施,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

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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