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89号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孙明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贾文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惠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詹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国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祖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宋天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季士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王君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监事;
曹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亚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芦永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郎旭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1徐晓东,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建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赵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戈,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开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关涛,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常立志,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曲伟,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鸿,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兴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孙明涛等2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号)查明的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29日
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
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
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
伟、王鸿、王兴山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
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
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
鸿、王兴山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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