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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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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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1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4:00如期在子公司山东裕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永莘路189号),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30398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以通讯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974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2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2.《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3为关联股东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或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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