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刘建雷,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3年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滨州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文体委副主任,滨州市滨城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2022年5月至今担任华资实业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了报告期内公
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本人从法律合规角度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合规指导、法律咨询,为公司的正确决策发挥作用。1、董事会参会情况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12次,未有缺席情况,
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所有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股东会参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以现场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共召开5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5次,未有缺席情况。每次会议的召开都经现场律师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参与情况
报告期内共计召开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前述全部会议,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职权,对会议所有审议或研讨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兴华”)相关人员开展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场前,本人认真听取、审阅了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时间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在中兴华审计过程中,本人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审计结束后,本人参与了对中兴华整体审计工作的评估总结。
(三)现场考察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上市公司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同时,本人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及时通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于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及时通知并提供资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全面知悉公司运营状况。公司还通过现场考察、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等形式,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5、2026年度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全部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
经审慎核查,公司提交审议的出售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前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所载财务信息
等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够覆盖重要经营环节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客观、准确。(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经审议,我认为张志军先生、宋民松先生、张文国先生符合成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审议,我认为倪元颖女士符合成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2条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审议,我认为滕明尚先生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经审议,我认为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同意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决定。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的事项经审议,我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事项,是经公司审慎评估测试后做出的,有利于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
(八)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审议,我认为鉴于公司黄原胶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
拟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报告人(签字):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