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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调解结案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192证券简称:长城电工公告编号:2024-1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调解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庭外和解。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将对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电工”)的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自动化”)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与相关当事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签订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2020年1月5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266319749.33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2022年9月30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8063900.00元、货款

2256221.71元及违约金1546016.64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质保金24388304.93元及违约金737068.77元。天传所集团现起

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

目质保金等共计36991512.06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民事判

决书(2022)甘0105民初3183号):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

款2256221.71元及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855287.31元,并以2256221.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

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返还履约

保证金8063900.00元、支付截止2022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690729.34元,并以806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3.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质保

金10000000.00元,并以1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4.驳回天传所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58.00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担158731.00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68027.00元,甘肃一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天传所集团于2020年1月5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升压站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格为104641667.00元,第三人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且是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为该项目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支付义务中以《担保函》书面形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天传所集团按照如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并已交付第三人使用产生收益。甘肃一建与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至2022年9月30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2126100.00元

及违约金63996.64元,甘肃一建及第三人未支付的升压站项目款

31700000元,违约金1938543.06元。天传所集团现起诉甘肃一

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项目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35828639.70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三: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案件三、天传自动化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自动化)与甘肃第

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于2020年1月签

订了《管桩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31986132.98元。自动化公司履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2022年9月30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自动化合同款8929560.53元及违约金1189794.80元,未支付的项目质保金3062988.92元。天传自动化起诉甘肃一建要求其支付应付合同款、项目质保金及违约金

等共计13182344.25元。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四: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该案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民事判决

书(2022)甘0105民初3135号):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自动化支付设备

款8929560.53元。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自动化返还履约

保证金959583.99元、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的

逾期付款利息79500.88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履约保

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59583.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准计算)。

3.驳回天传自动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60.00元(天传自动化已预交),由天传自动化负担34404.00元,由甘肃一建负担8065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天传自动化已预交),由被告甘肃一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5)。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甘肃一建提起上诉,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近日,天传所集团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2023)甘01民终9103号,内容如下:

1.甘肃一建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18757132.79元,于2024年3月29日前支付1000000.00元,

于2024年5月29日前支付1875000.00元,于2024年6月29日前支付7618367.07元,于2024年7月29日前支付1875000.00元,于2024年8月29日前支付1875000.00元,于2024年9月

29日前支付1875000.00元,于2024年10月29日前支付

1875000.00元,于2024年11月29日前支付763765.72元;

2.如甘肃一建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逾

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3.一审案件受理费226758.00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

113379.00元甘肃一建负担11337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3677.00元,减半收取26838.50元,由甘肃一建公司负担,剩余

26838.50元退回甘肃一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经天传所集团与甘肃一建及第三方积极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并就案件所涉款项签署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由第三方在未付清总承包款项(含质保金)范围内,代甘肃一建向天传所集团支付应付未付的分包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由第三方直接

向天传所集团支付。1.第一笔:由第三方直接代付应付未付的分包款项金额3170万元。

2.第二笔:剩余总承包款项(包含质保金)待项目消缺事项验收完

毕且满足总承包合同付款条件后,由第三方向甘肃一建及天传所集团书面通知剩余应付总包款项(包含质保金)的最终付款数额。

3.甘肃一建在收到第三方关于第二笔款项确认通知后15日内,

就第一笔剩余款项向第三方出具《代付通知书》,如甘肃一建超期未

向第三方确认第二笔款项或出具《代付通知书》,则视为甘肃一建默认同意第三方按第二笔款项确认通知中的金额就第二笔剩余款项直接向天传所集团付款;

4.第三方向天传所集团支付的上述任一款项均视为第三方已向

甘肃一建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付款义务,无须再向甘肃一建支付;其余合同项下事宜仍然依约履行。

案件三、天传自动化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甘肃一建和天传自动化均提起上诉,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近日,天传自动化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调解书(2023)

甘01民终10601号,内容如下:

1.甘肃一建向天传自动化支付设备款11992549.45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

2.如甘肃一建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逾

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向天传自动化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3.天传自动化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60.00元,由天传自动化负担57530.00

元甘肃一建负担5753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甘肃一建负担;天传自动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31.00元,减半收取

23465.50元,由天传自动化负担,剩余23465.50元退回天传自动化;甘肃一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2.00元,减半收取7076.00元,由甘肃一建负担,剩余7076.00元退回甘肃一建。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天传所集团及其子公司天传自动化与甘肃一建的诉讼事项经法院

调解结案及庭外和解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若公司后续按期收回相应款项,将有助于天传所集团回笼资金,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具体以和解协议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天传所集团将积极推动履行本调解协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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