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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长城电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015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2495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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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2495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的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015号

致: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长城电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长城电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

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登载的《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3日15:00

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公司1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间为2026年3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3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

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22名,代表股份174981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111%,其中现场出席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持有公司股份数174607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264%;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21人,所持股份374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7%。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含候选人刘万祥、安亦宁、张建军、阎怀江、周济海);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含候选人霍宗杰、姬云香、任海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议案的提交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指定周济海、林靖阳为大会计票人,姬云香、蒋

丽娟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内容得票数(股)是否当选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公司关于选举非

1.00--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刘万祥17462932399.7987

1.02安亦宁17463327899.8010当选

1.03张建军17462166799.7943

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1.04阎怀江17462056199.7937

1.05周济海17462626099.7970

公司关于选举独

2.00---

立董事的议案

2.01霍宗杰17463775599.8035

2.02姬云香17462045499.7936当选

2.03任海军17462054699.7937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刘万祥220395.8899----

1.02安亦宁259946.9469----

1.03张建军143833.8438----

1.04阎怀江132773.5483----

1.05周济海189765.0713----

2.01霍宗杰304718.1434----

2.02姬云香131703.5197----

2.03任海军132623.5443----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无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统计将由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进

5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行合并计算,表决结果将按规定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电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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