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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1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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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

1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日和2022年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载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00分通过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简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0906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763%。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视频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视频通讯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06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出售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06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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