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并规范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以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内控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本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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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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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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