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经营班子薪酬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经营班子的薪酬管理,建立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经营班子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坚持维护出资人、管理者、员工等各方利益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绩效挂钩原则;
(五)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公司董事和经营班子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班子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1-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薪酬均为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
规定的保险、津贴等按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经营班子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组织董事、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其中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负责制定董事、经营
班子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经营班子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如公司出现亏损情形,应当在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人力及财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
-2-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同时兼任经营班子成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
条执行;
2.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
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的相应薪酬体系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履职情况
领取津贴,其到公司及所属企业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按照相关制度据实报销。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北京地
区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确定,由公司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独立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到公司及所属企业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公司经营班子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营班子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根据经营班子成员岗位的职责和重要性,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3-基本薪酬;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个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公司经营班子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公司为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经营班子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4-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基本薪酬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经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年度发放,公司确定经营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所有薪资均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经营班子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5-第十三条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制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6-《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