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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9 查看全文

伊力特 --%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5层邮编:830000

15th Floor of Shengda Plaza 499 Yuntaishan Street Urumqi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Xinjiang 830000 China

电话/Tel: +86 991 3070688 传真/Fax: +86 991 3070288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股东

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99163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9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9名,代表股份

199181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3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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