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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2 查看全文

伊力特 --%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前

控制和预防、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会计报表定期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三名,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任何调查。调查时,可聘请独立

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咨询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

-2-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的基础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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