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会员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独立董事成员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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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十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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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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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