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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8IV&T LAW FIRM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座32层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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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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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算的议案》。
2023年8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时间、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3年9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披露了会议议案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
6号公司2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欣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就
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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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9
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21,107,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06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7,896,604股。基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9,00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9%。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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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数据。公司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了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表决结果,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韶莉女士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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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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