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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生物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01证券简称:生物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45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彭敏: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不准确。2023年公司个别研发项目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相关支出通过计入“开发支出”科目进行资本化。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准确。公司在核算对国亦生命科技(廊坊临空自

贸区)有限公司和北京久阳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时,根据被投资单位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计算。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

三、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23年年报“或有事项”中仅披露与辽宁

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未披露一审败诉事实。该事项违反了《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你公司时任

董事长张翀宇、总经理张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彭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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