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及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1/3以上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若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考
核、追回或止付的,该考核过程及结果在正式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
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一)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内蒙古证监局进行备案。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二)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内蒙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属于应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内蒙证监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三条在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
应向上交所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知悉第八条所规定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名单及相关资料。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报送。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
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四)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
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
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