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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空调: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哈空调 --%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及时开展,及时识别控制缺陷、形成评价结论,确保缺陷得到及时整改,防范风险扩大。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合规风险部(审计)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核合规风险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评价工作底稿、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报告审核情况,并督促合规风险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落实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一)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测试、缺陷认定、报告编制工作,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最终报董事会审议;

(二)日常评价为不定期评价,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开展:重大风险事

件发生、监管部门要求、公司重大业务调整、内部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日常评价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三)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内部控制缺陷整改、部门绩效考核、内部控制体系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及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业务特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五大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单位和重大业务事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以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以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以基本规范关于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合规风险部(审计)等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是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评价工作组;

(三)实施现场测试;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评价结果;

(六)编报评价报告。

(七)缺陷整改跟踪

第十八条合规风险部(审计)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

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合规风险部(审计)应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回避。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将测试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

证据进行记录,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对于获取的样本,需要进行复印、归档、以便审核人员可以有效地复查。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合规风险部(审计)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根据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确定了具体的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合规风险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0.5%<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错报<营业收入总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潜在错报的1%额的0.5%

1%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的2%<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

潜在错报5%利润总额的5%2%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0.2%<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0.5%<资产总额的0.5%0.2%所有者权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错报<所有者权益

益潜在错0.2%<错报<所有者权

额的0.5%总额的0.2%

报益总额的0.5%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处罚;

(2)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2、定量标准

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重大缺陷500万元以上式对外披露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造成重要

重要缺陷100-500万元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一般缺陷100万元以下罚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评价工作组

应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合规风险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合规风险部(审计)应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合规风险部(审计)按照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

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合规风险部(审计)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

(三)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合规风险部(审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露。

第三十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

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合规风险(审计)应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四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董事

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合规风险部(审计)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应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八条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根据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党群行政部平衡、发布、废止、归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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