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晓雪、李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8月1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6年8月17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26年8月16日下午15:00至2026年8月17日
1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持有公司股份130458385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6名持有公司股份944100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1402485股。另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参与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汪晓雪、李宁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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