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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三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

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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