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6年4月修订)
1.总则
1.1为了促进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
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2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
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1.3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守下列原则:
1.3.1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
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1.3.2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1.3.3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的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1.4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2.1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2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
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2.3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
1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2.4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
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2.5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2.6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有关内部
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2.7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
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3.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3.1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专项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
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实施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
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3.2审计部拟订年度内控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
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后实施。
3.3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控评价实施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各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但评价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3.4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或部门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
谈、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
2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4.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4.1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判断,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4.1.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4.1.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4.1.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4.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对评价
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4.3审计部需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及其成因,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管理层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的最终认定、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对相关部门的问责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5.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1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办法,并参照相关监管部
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忘录等,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
5.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5.2.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5.2.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5.2.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5.2.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2.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5.2.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2.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35.2.8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5.3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
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5.5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公司审计部需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5.6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妥善保管。
6.附则
6.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2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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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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