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有研稀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1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有研稀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1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有研稀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
称“有研新材”)委托,指派郑光远、林光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部分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作为有研新材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有研新材的相关基本情况
有必要的了解,且已得到有研新材的保证或承诺,有研新材为本法律
意见书提供的文件材料或陈述、说明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材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并保证有关陈述、说明和文件等无任何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存在或能够查
证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有研新材本次股份转让决策审查
合法合规性时的参考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亦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与整体原意相悖或可能引至曲解、歧义的任何引用、节选、删减或复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根据客观情况和需
要的变化,本法律意见书保留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并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份转让各方主体资格
1、转让方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2日,登记
注册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41877,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
委),登记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注
册资本84659.413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稀有、稀土、贵金属、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锗和化合物单晶及其衍生产品、以及半导体材料、
稀土材料、稀有材料、贵金属材料、光电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相关器件、零部件、仪器、
设备的研制;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有研新材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成立于2021年12月22日,登记注册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7FK4MR44,系国务院国资委作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赣
州市章贡区章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敖宏,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勘
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般项目: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
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
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3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中国有研是中国稀土集团的股东,持有股权390万元,占股比
3.9%,标的公司有研稀土的法定代表人、有研新材的董事总经理于敦
波系中国稀土集团监事,中国稀土集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受让方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研”)
成立于1993年3月20日,登记注册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094XW,系国务院国资委作为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为赵晓晨,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金属、
稀有、稀土、贵金属材料及合金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精细化工
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及储能材料、电讯器材、机械
电子产品、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制、销售;信息网络工
程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金属及制品分析测
试;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广
告发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国有研持有有研新材33.09%的股份,中国有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均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均具有签订本次股份
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
委,两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资产状况和信用良好,具备如约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条件和能力。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年28日,
登记注册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9252E,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法
定代表人于敦波,注册资本13,303.0241万元人民币,其中,有研新
材持有有研稀土118,030,241股股份,占有研稀土总股本的88.7244%;
4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稀有稀土”)持有有研
稀土15,000,000股股份,占有研稀土总股本的11.2756%。经营范围包
括:稀土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稀土、有色金属的销售;
与稀土相关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肥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化
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用品、信息化学品、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
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稀土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实查证:有研稀土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健全完整,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解散、
清算和被依法吊销、注销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研新材、中国稀有稀土对有研稀土的出资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有研稀土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标的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次股份转让标的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转让方有研新材分别向受让方中国稀土集团
和中国有研转让的标的为所持有的有研稀土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数分
别为:向中国稀土集团转让51,515,120股(占有研稀土总股本的
38.7244%)、向中国有研转让6,651,512股(占有研稀土总股本的5%)。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为本次转让,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有研稀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3QDAA3B0104,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截至评估基
准日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有研稀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
第B00428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和评估结
果经有研新材方有权主管部门备案。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依转让协议和对应股份评估值确定。
5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研新材拟转让所持有的有研稀土的对应股份
未进行质押、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
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份转让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所涉有研新材持有的有研稀土股份
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可以依法作为转让标的。转让方式和转让定价,
在履行必要的备案和审批程序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有研稀土的
现状、股份转让标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交割及过渡期事项、公
司治理和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及担保的处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
合作安排、陈述、承诺和保证、或有事项及风险保障、保密、违约责
任以及通知、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生效和变更、第律三方权利、转让与放弃等条款。除前述相关各方、交易标的、价格等
外,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
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且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后生效。协议对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作出了相应的安排,以
保证标的公司资产安全、业务稳定、稳健经营。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中国稀土集团、中国有研、有研新材、有
研稀土作为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转让协议》,系各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
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条款完整齐备,未发现虚假或误导性内
容,也未发现存在重大遗漏,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证:本次有研稀土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之一中国有研持有有研
新材33.09%股份,是有研新材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有研新材。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2条、第6.3.3条,中国有研系有研新材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
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
6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理性和公允性的原则,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执行。
六、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实查证,根据有研新材和有研稀土的相关审计报告、本次股
权转让协议以及《评估报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资产数额,未达
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标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不构成有研新材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本次股份转让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和履行审批情况
有研稀土的《公司章程》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进行了
规定,具体内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么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就本次股份转让,有研稀土的另一股东中国稀有稀土以书
面的形式向公司表示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股
份转让不存在来自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
根据约定,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
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且经国务院国资委批
准后生效。各方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有研新材方对转
让标的评估结果的备案、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或豁免、各方董事会
或股东会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审议批准等。另需提醒的是,因本次股份
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有研新材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时,中
国有研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八、审查和结论意见
根据前述对本次股份转让各方主体、转让标的、股份转让协议内
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和履行审
批等事实和法律的基本情况分析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有研新材向
中国稀土集团、中国有研转让所持有的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行为不违
7
4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份转让协议》主体适格,合同内容和条
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形或
内容。该《股份转让协议》经各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认各方真实意
思并签订后,合同依法成立。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受法律保护。
8
关于有研新材转让有研稀土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光远
经办律师:郑光远
郑光远
经办律师:林光明
林光明
2023年5月10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