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座 24 层(455000)
24/FBuilding AJingShiYaYuanWenfeng DistrictAnyangHenan(455000)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意字[2026]第0601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第1页共8页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6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公告日期早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10:40,在河南省安阳市
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东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2页共8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727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0%。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46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1407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27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第3页共8页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的议案;
9.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
情况的议案;
1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
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4页共8页同意6054388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30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76%。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065168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08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39%。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046692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61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40%。
4.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026491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41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49%。
5.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027385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30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71%。
第5页共8页6.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60116819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60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746%。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同意6031351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2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253%。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59983999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8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32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26%。
9.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
情况的议案
同意6029745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66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230%。
1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
第6页共8页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同意6038288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226%。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68392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352%。
上述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中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或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第7页共8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会光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