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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安彩高科关于筹划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编号:2026-033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筹划向控

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出

售浮法玻璃、药用玻璃及其他非核心主业资产。

* 本次签订的《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之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具体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 本意向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尚需视交易各

方后续正式协议的签署及实际执行情况而定,目前暂无法准确预计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本次资产出售事项预计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后续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与运营质效,公司拟出售浮法玻璃、药用玻璃及其他非核心主业资产。近日,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签订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之意向协议》,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具体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意向方为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意向方介绍(关联方)

名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248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岛外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1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

械设备、投资项目分的产品原材料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

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河南投资集团总资产370540048630.4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7709540045.03元,2025年营业总收入为

48989596787.95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36640777.06元。

公司本次资产出售意向方为河南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

三、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标的为: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河南安

彩半导体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高纯矿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安阳安彩

智能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南安彩药用包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濮阳

市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安彩高科中硼硅药用玻璃项目所涉实物资产和相关权利以及安彩高科对上述公司的债权。标的资产范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以交易各方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为准。

预计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1、乙方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现金出售的方式向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其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对该等主体享有的债权和

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权利,即:乙方分别持有的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安阳安彩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河南高纯矿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河南安彩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股权、河南安彩药用包材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权、持有的濮阳市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1%股权、乙方对前述主体享

有的债权及乙方名下“安彩高科中硼硅药用玻璃项目”所涉实物资产及相关权利(以下统称“标的资产”),甲方同意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前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范围由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以乙方与交易对方在最终签署的标的资产交易文件(以下简称“正式交易文件”)中显示的标的资产范围为准。

2、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经国资评估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并由乙方与交易对方在最终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3、本次交易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相关方向国资监管机构或其

授权主体提交审批或备案材料,报审备案范围涵盖资产转让方案、评估报告备案核准、转让价格确认、转让方式审批等内容;若国资监管机构就本次交易提出附

加条件或修改意见,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对本次交易的方案做出对应调整。

(三)尽职调查

乙方及交易对方均有权自行或委托经对方认可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评估

机构等中介机构,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至正式交易文件签署前的尽调期限内,对乙方及标的资产开展法律、财务、业务尽职调查,尽调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尽调过程中乙方需完整配合交易对方及其中介机构,完整提供标的权属、合同、财务、涉诉等全部真实准确资料,安排人员接受访谈、开放场地接受实地勘查并及时答复各类问询,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委托中介产生的全部尽职调查费用。

(四)实施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

1、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尽快根据本意向协议确定的原则

推进本次交易进程并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本次交易予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对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3)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主体已完成评估报告的备案/核准,并批准/备案本次交易方案;

(4)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意/备案(如适用)。

2、双方同意将根据本意向协议的约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就标

的资产的转让及其交割,以及交割的操作细则、评估价格、款项支付、过户、交割审计等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由乙方与交易对方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正式交易文件内容与本意向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正式交易文件约定为准。

(五)本意向协议的效力

本意向协议为本次交易之意向性安排,所载内容仅为双方磋商本次交易的基础意向约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持续法律约束力。在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生效正式交易文件前,本意向协议全部条款持续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通过出售其他玻璃业务资产,保留光伏玻璃核心主业以及管道天然气业务,从而优化业务结构,强化能源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协同效应,有效缓解经营压力。公司将坚持“稳链保供、精益降本”的经营策略,持续激发经营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切实提高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充分维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尚需视交易各

方后续正式协议的签署及实际执行情况而定,目前暂无法准确预计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针对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将由各方进一步协商论证,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协议,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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