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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中原证券股份有保荐机构销保荐有限责任上市公司简称安彩高科限公司公司

保荐代表人吴杏辉、花宇王二鹏、武佩增上市公司代码600207报告年度2024年度报告日期2025年3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1号)核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

22635658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800.00万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116045.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30日全部到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3]第0003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安彩高科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在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度,并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作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与公司签署的《保荐承销协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议》中涉及持续督导内容并报上海证券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交易所备案,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定期回访,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公司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需

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2024年持续督导

5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期间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均遵守各项法律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做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治理制度,公司“三会”议事规则、董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符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合相关法律规定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和执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9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露的审阅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10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露的审阅情况”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1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2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保荐机构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3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经保荐机构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4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间,公司未发生该等事项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保荐机构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现场检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质量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

16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等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17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18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9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

诺事项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20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规定。

项,并发表意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对安彩高科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彩高科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安彩高科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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