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河南省安阳市弦歌大道景诗雅苑写字楼 A座 24 层(455000)
24/FBuilding AJingShiYaYuanWenfeng DistrictAnyangHenan(455000)电话(Tel): 0372-2818867 电子邮件(E-mail): hndyls@126.com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意字[2025]第1001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彩高科《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第1页共6页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9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
《上海证券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10:30,在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东伟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2页共6页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684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0%。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合计3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435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795%。
(二)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3页共6页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本次临时股东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6030054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97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45%。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第4页共6页同意5994244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00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16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79%。
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993248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1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58%。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992242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4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16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52%。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9911263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04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16%。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29378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29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830%。
第5页共6页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会光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