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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24-01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允升”)、浙江新湖海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海创”)、乐清新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清新联投”)

*担保金额:为浙江允升提供担保金额0.1亿元,为新湖海创提供担保金额0.78亿元,为乐清新联投提供担保金额1.1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25.11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2.68亿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的进展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一)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3月1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0.1亿元。

2024年3月7日,公司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

纪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湖海创提供连带

1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0.78亿元。

2024年3月27日,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乐清新联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1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26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65亿元,对2家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0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33、2023-

041号)。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许强富;注册资本:40400万元;

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211号东升大楼1幢302、3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纸浆销售;日

用百货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证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家具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银制品的销售、货物进

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允升资产总额36.39亿元,负债总额21.79亿元,净资产14.60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62亿元,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浙江允升资产总额28.92亿元,负债总额14.20亿元,净资产14.72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91亿元,实现净利润5.36亿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浙江允升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浙江新湖海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新湖海创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由新湖地产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周丹承;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绿汀路1号3幢106-8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湖海创资产总额11.95亿元,负债总额12.04亿元,净资产-0.09亿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实现净利润-0.15亿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新湖海创资产总额10.76亿元,负债总额10.14亿元,净资产0.62亿元;2023年

1-9月实现营业收入3.00亿元,实现净利润0.70亿元。

3新湖海创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乐清新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乐清新联投成立于2023年6月7日,由上海栩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中心区发展有限公司

分别持股40%、30%、30%;法定代表人:郑勇;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8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9月30日,乐清新联投资产总额12.35亿元,负债总额0亿元,净资产12.35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实现净利润-0.09亿元。

乐清新联投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本次担审议的是否担保被担担保实际发生保后的融资期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额保证期间有反担保内容方保方金额日期担保余限度担保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部债务,包括但不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

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中国建设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止。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

银行股份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新湖浙江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

有限公司0.12024/3/182012.73年否(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中宝允升保证担保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嘉兴科技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支行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

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连带保证责任。三、若发生法律法规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

杭州联合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农村商业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

新湖新湖银行股份连带责任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0.782024/3/71.320.783年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否

中宝海创有限公司保证担保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

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

新世纪支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行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如因为具体融资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5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届满之日起三年。损失,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

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4.1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嘉兴银行

乐清1.14.2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新湖股份有限连带责任不超过3

新联【注2024/3/271.21.1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否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中宝公司温州保证担保年

投1】满之次日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分行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注1:本次担保存在额度调剂,乐清新联投的担保额度从0亿元调整到1.2亿元,额度从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新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出1.2亿元,浙江新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从5.6亿元调整到4.4亿元,其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4亿元。本次担保额度根据公司持股比例乘以对应融资总额度提供。

6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利益,为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各子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1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2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5.1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69%,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2.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52%。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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