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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第四条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五条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4第九条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十条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分析师推介会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8、路演;

9、现场调研;

10、公司网站;

11、上证e互动平台。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2/4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3/4第十八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

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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