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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14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中农投大厦80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翰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三十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14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中

农投大厦80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尹雷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3058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40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30582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4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80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加西安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78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2%;反对36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6%;弃权1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81%;反对36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31%;弃权1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西安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699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0%;反对376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6%;弃权1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04%;反对37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487%;弃权1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9%。

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拟增加西安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6795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9%;反对366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3%;弃权1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

1、候选董事尹雷伟

表决情况:同意22897677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962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6.3980%。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董事李兴民

表决情况:同意22890645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2597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5.3642%。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董事张谦

表决情况:同意22893005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8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956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5.7110%。

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

1、候选独立董事陈善昂

表决情况:同意22897677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9629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6.3980%。

表决结果:通过

2、候选独立董事洪祥骏

表决情况:同意22889138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6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108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5.1425%。

表决结果:通过

3、候选独立董事胡志毅

表决情况:同意22892001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2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95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5.56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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