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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派斯林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派斯林 --%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1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2会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有关文件资料、合

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存在拖延、推诿、阻挠、刁难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等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相关账册、冻结资产、暂扣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责任的建议;若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或毁损资料的情况,可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补充报批;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后,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

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如有必要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等开展审计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对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应当组成审计工作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风险,组织开展审计。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工作底稿备查和存档;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或

者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后,提交经审定的审计报告。

4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将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按

规定报公司及有关部门领导。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送达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视性质和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涉及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事项:与管理团队交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对

责任人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与法务部门交流,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及其它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

(3)对重要问题向董事长作专题汇报。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题会议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审计建议的落实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问题较少的,可直接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采纳

审计建议意见等情况进行督查,如整改时间较长的,视情况可适当延期督查。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制度,追溯整改完成。

对不按审计部门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继续跟踪督查,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督促仍没有按要求整改的重要事项,应向公司董事长作专题汇报,必要时报董事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做好对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档案的管理。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复核

5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可以视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知悉秘密的,依

照公司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或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其它行为的,由审计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资

产或其它违规行为,审计部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依照制度应予以处分的,应提出处理建议,公司或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制度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内部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或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制度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事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审计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审计委员会及公司

管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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