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及投资风险可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控、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和期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委托理财行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议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决策;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述审批决策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
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进行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三)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拟订委托理财产品方案,并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四)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对相关资料进行保管及归档;
(五)建立委托理财台账,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六)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风控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