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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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5年7月1日,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与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10.68亿元交易价格向国控集团转让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国控集团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标的股权第三期转让款1.82亿元。国控集团无法按期支付该款项,向公司发送《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承诺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
2026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截至目前,国控集团仅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其余部分均未支付,剩余款项再次承诺延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国控集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支付相关款项承诺到期日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影响市场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国控集团提出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行为,前期主动采取资产处置以履行第-2-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二是违约存在客观因素,未能按期支
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系宏观经济与行业环境恶化、地方财政与融
资环境收紧等因素所致。三是目前正推进存量资产盘活,筹措第三期款项支付资金,将与公司密切沟通资金筹措进展。
(三)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向国控集团转让子公司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者决策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国控集团作为交易对方,多次出现未按约定按期支付转让款的情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事实清楚,国控集团所称无主观恶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国控集团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应当审慎考虑自
身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合理预判相关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并非前期无法预计的突发因素,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三,根据公司公告,国控集团承诺延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还款资金主要取决于存量资产盘活效果及项目未来融资进展,但目前国控集团尚未形成明确可实现的还款安排,相关异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3-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