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1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见
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医药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4日发布《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
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
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告知
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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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22日15时30分在浙江绍兴滨海新
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1号楼40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2
日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的9:15-15:00。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投
票时间与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段相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第十
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369921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8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信息,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投票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
有效的参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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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即《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公司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为准。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浩律师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源虎经办律师:马敏英马敏英
谢嘉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