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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0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6日在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范性文件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

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安排等)、会议审议事

项(包括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二十天,通知要素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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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十项,听取报告一项。议案与报

告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6月6日14点00分在

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168号浙江医药总部2号楼展厅召开,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段相一致,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

的第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4,84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8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会议登记信息,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投票系统认证。

2.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十项: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修订和完善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9.《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除审议以上十项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听取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对涉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涉及特别决议的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按照会议规则,股东应当对所有议案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

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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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治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桂逸尘

丁逸清丁道清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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