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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浙江医药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216证券简称:浙江医药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26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九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同意启动分拆控股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码生物”)至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本次分拆上市”)的

前期筹备工作,并授权公司及新码生物管理层实施相关筹备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现将相关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1一、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公司董事会就本

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5月27日至2026年4月10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一)浙江医药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浙江医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新码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或书面说明及承诺,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1.浙江医药

自查期间内,浙江医药存在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账户类型于自查期间累计回购股数截至自查期末持股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00166003479200注:2025年4月14日,浙江医药召开了第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据此,本公司于2025年5月

212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13723200股本公司股票;其

中:于自查期间累计回购10016600股本公司股票。

针对上述回购账户股份变动情况,本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回购的行为乃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已披露的《浙江医药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进行,与本次分拆无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形。

2、除上述已说明的回购情形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分拆

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内,东方证券存在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于自查期间截至自查期账户类型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申购赎回股申购赎回股末持股数数数份减少份增加自营业务账

6238006219003008002400

户资管业务管

76600155200--5200

理账户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浙江医药 A股股票的情形,东方证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3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自营业务账户、资管业务管理账户买卖浙江医药 A股股票是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分拆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浙江医药 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浙江医药 A股股票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

自查期间内,部分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存在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于自查期间截至自查期末持股

姓名职务/亲属关系累计卖出股累计买入股数数数上市公司职工代

马吉琪-14900-表董事上市公司职工代

马文鑫表董事马吉琪之-7000090000父亲拟分拆子公司董

叶伟东107300-108300事叶诚浩之父亲

1、关于马吉琪及其父亲马文鑫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马吉琪已就其本人及父亲马文鑫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

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股票余额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股)

(股)

马吉琪2025.06.03卖出14900-

4马文鑫2026.02.06卖出50000110000

马文鑫2026.03.06卖出20000900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其他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况。

3、本人在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期间未参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消息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形。本人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关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任何信息,亦未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做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指示。本人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5、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分拆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的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愿意并将督促本人的直系亲属将因上述浙江医药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浙江医药。

7、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马文鑫已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股票余额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股)

(股)

马文鑫2026.02.06卖出50000110000

马文鑫2026.03.06卖出2000090000

5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况。

3、本人的直系亲属马吉琪未向本人透露关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任何信息,

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指示。除浙江医药公开披露的本次分拆相关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分拆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浙江医药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浙江医药。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叶伟东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叶诚浩已就其父亲叶伟东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股票余额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股)

(股)

叶伟东2025.06.25买入16002600

叶伟东2025.09.01买入5000052600

叶伟东2025.09.02买入3100083600

叶伟东2025.09.05买入16500100100

叶伟东2026.03.25买入82001083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其他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关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任何信息,亦未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做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指示。本人的直系亲属

6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

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分拆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的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

将督促本人的直系亲属将因上述浙江医药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浙江医药。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叶伟东已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股票余额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股)

(股)

叶伟东2025.06.25买入16002600

叶伟东2025.09.01买入5000052600

叶伟东2025.09.02买入3100083600

叶伟东2025.09.05买入16500100100

叶伟东2026.03.25买入82001083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情况。

3、本人的直系亲属叶诚浩未向本人透露关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任何信息,

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指示。除浙江医药公开披露的本次分拆相关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浙江医药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浙江医药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浙江医药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分拆相

7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浙江医药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浙江医药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浙江医药。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法

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分拆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作出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

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自查范围内法人、

8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和承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于

本次分拆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分拆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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