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于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公司可暂缓披露。
第四条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拟披露信息,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时,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同时,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
下内部审核程序:
2(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
(二)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及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申请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四)对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附件4),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五)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3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附件:
⒈《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⒉《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⒊《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保密承诺书》
⒋《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事务登记归档表》
5附件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否□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
是□否□面保密承诺董事会办公室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6附件2: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登记单位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序号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7附件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保密承诺书
作为的特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承诺:
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
度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知情人管理、
保密义务等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8附件4: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事务登记归档表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归档时间)登记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有□无□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见附件【】
共【】人
有□无□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见附件【】
共【】份
有□无□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