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需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
1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或经济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财务、证券、企业管理等等专业知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
2可以连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1号》《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关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
3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和工作移交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4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履职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协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5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6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培训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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