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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再资

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每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8279949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C 座 7 层

1法定代表人:熊星明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2-2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原则

1、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与公司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

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

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除符合前述标准外,同等条件下将不低于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4)财务公司确保公司存入资金的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

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财务公司应确保财务公司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公司经营范围的前提下,财务公司根

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

(2)在合法合规且满足财务公司内部授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财务公司给

予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上述约定的业务种类,额度有效期为1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内的单笔业务合同期限可晚于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3)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利率/费率,不高于公司在其它国内金

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费率;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独立协议,该独立协议应符

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4、其他金融服务

(1)财务公司将按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向公司提供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另行订立独

立的协议,该独立协议应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监管部门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向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三)协议的生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36个月,自协议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其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风险相对可控。

本次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邢宏伟先生和徐铁城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发表了审查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4综上,保荐人对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京奇漆宇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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