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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6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类型、范围

第四条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应当

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

1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或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除公司有权机构另有决议外,公司已按照内部

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包括扶贫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

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范围要求:

2(一)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

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三)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

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以捐赠金

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下,捐赠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捐赠方案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

“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八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

3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在签署

审核意见前,应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将对外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连续12个月内不重复发生。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赠收据等),同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对当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报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办法

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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