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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中再资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候选人、董事长提名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名程序与任职资格的审查。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

1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前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2(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3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咨询,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以及对议案的

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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