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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审计部、财务部协同负责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在董事会审议前,审批下列事项:
㈠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㈡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㈢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㈣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财务部负责收集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准备工作。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由审计部负责的工作,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请示的相关准备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十一条定期审计至少应包括:
⒈年度审计
2⒉半年审计。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至少应包括:
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⒉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
⒊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由财务部与年审机构具体对接。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或其他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当年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4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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