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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中再资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

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公司的关联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配合主承销商按时披露发债相关文件,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要求持续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相关部门、各下

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各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下属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2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定

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条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将分类专卷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文件的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

以下文件:

1.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3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发生

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后续发行时,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五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4(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5(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六)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出现在下列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6(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7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

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

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公司上市地

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时,公司董事会

负责未公开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内幕信息8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致,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妥善管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材料,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获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九条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9第三十五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其他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应按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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