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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9 查看全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18

注册资本(万元)43559.9919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办公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实际控制人全椒县人民政府董事会秘书徐明余

联系电话0550-503836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09-08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相应的《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拟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

品、结构性存款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滚动使用。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无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作为全柴动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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