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20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于2025年8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距2025年9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2025年9月12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9日,在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表共9人,持有公司股份149,568,083股,占公司总股本435,599,919股的34.3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5人,持有公司股份2,043,600股;均为截至2025年9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原)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08,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61%;反对6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2%;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1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7%;反对6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4%;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20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国杰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