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
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
表》属于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该综合服务协议附表的内容以及定价
原则符合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综合服务
协议附表》属于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该综合服务协议附表的内容以
及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3、2023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PT.BintanAluminaIndonesia
与齐力铝业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的
定价原则由双方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氧化铝销售合同》确定,
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定价原则符合国际定价惯例及公司当地实际
情况,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行为。
4、2023年度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交易属于
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由双方2022年8月25日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确定,交易内容合理,交易价格公开、公正、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月29日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签字页)
方玉峰黄利群*靳



